长春光华学院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长春光华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校英文名称:Changchun Guanghua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路3555号。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长春康中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校性质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
第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为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
第十条 办学使命: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第十一条 办学理念:开放、包容。
第十二条 办学定位: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本科大学,未来发展成为开放包容、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国际化大学。
第十三条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协调发展其它类型教育。
第十四条 办学规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五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首届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其他有关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二)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逐年加大对学校的投入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学校存续期间,不抽逃办学资金,不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三)依法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六)依法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举办者投资、依法收取的学费、办学积累、国家按政策给予的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取得的资产;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遵守学校章程。
(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党委政治领导的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专家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对学校办学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监事会成员应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董事会依法规范办学及科学决策;
(二)监督学校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
(三)监督学校依法规范办学和管理情况,监督财务运行;
(四)对学校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学校人员存在损害学校或师生员工利益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六)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赋予监事会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九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教学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行政管理机构、教学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和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构建学术委员会管理体系。
学术委员会职责权利: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三)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及委员产生办法: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公示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运行规则和决策机制:
1.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依法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等工作。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主要从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一般应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2人,由主管教学工作和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及各学院院长。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的任期为三年,一般不超过两届。换届时,新任委员人数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成员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以记名或不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表决通过。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核批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三)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组织学位授权点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五)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到7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院院长担任,其余成员从各专业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教师中遴选,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定,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以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为依据设置学院。学院作为履行学校职能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院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院级党组织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院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所)、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党的建设与群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 经上级党委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长春光华学院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长春光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纪委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设有纪检督查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董事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每个院(系)至少要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
第四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安全保卫部、团委、党校等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配齐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应为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各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各分工会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各项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指导学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基本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各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围绕国家、地区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统筹规划学科布局,进行学科建设和结构调整,促进科研和创作统筹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相关工作的咨询、审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本着合理、高效的原则,还可以设置其他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招生章程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招生简章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评价机构,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强化对人才培养质量、教学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长春光华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对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符合《长春光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学校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基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教学环节和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六十四条 学校倡导学术自由精神,严格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失范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学术腐败的现象予以教育处罚。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与岗位管理制。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师应当参加岗位培训、考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不能聘为学校专职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应经学校组织考核合格后才能聘任。
第六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七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七十一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一)学校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
(二)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严把入口关、考核评价关,在评奖评优、进修培训、科研奖励、职称晋升、绩效考核过程中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是校内受理教师申诉的指定机构。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第七章 学生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生,入学资格复查通过后,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培养和管理来华留学生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入学资格初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学校实行完费注册制度,在校生必须在履行相应缴费义务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5日内出具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八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条 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和学校应保证教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保障学校资产的良性运行。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
(三)办学积累;
(四)国家按政策给予的财政支持;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社会捐赠。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经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十三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四条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六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八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办学许可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不适应学校发展时,可对本章程进行修订。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组成章程起草小组,章程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对外发布。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